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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行仲裁效力阻却制度缺陷的再认识
http://www.124aj.cn 添加日期:2011-09-22 11:05:20 来源:光明网 【  

  仲裁制度是我国诉讼外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在民商事领域,很多纠纷当事人都愿意把仲裁作为权利解决争议的手段,因其具有灵活性、自治性、一裁终局快捷性等特点,广泛受到商事领域当事人的认可。在我国,仲裁制度经过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在准司法程序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因为受公权法律的制约,其与诉讼制度相比,他的法律权威性及快捷性,遭到颇多的挑战与质疑。在这种质疑的背后,凸显出现行的仲裁效力阻却制度存在着一些法律冲突,从而带给人们许多法律上的思考:如何去识别这些法律冲突,克服现行法律上的缺陷,完善仲裁效力制度。笔者就此略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仲裁制度的相关认识

  1、仲裁制度的历史发展概况

  商法和商事仲裁是国际仲裁制度的最早形式。从古罗马时代到十一世纪,随着欧洲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业惯例或商业习惯法扩展到整个欧洲大陆,很多商业纠纷,人们更多地选择临时仲裁形式,为纠纷作出裁判,1889年英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仲裁法后,欧洲仲裁机构有了较大发展,尤其在瑞典,商事仲裁得到快速发展,1359年把仲裁列入解决纠纷的法令条例。1887年又制定了第一个《瑞典仲裁法》。其后成立的斯德哥尔摩国际商事仲裁院,从世界冷战时期至今一直作为处理东西方两大阵营之间经济纠纷的一个国际仲裁机构。现在瑞典的民事纠纷,95%都是通过调解或仲裁解决的,只有5%的纠纷由法院判决。20世纪中叶以来,美国联邦法院创立和发展了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国内法律明确规定,仲裁庭有权决定自己的管辖权,1958年纽约《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是国际仲裁领域最为广泛接受的国际公约,现已有133个国家在公约上签字。

  仲裁制度在我国实行起步较晚,我国的《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对仲裁有过说明规定,直到颁布了专门的《仲裁法》。才有了比较完整的仲裁程序规定,就现行法律而言,我国仲裁制度在分流司法纠纷解决途径,减轻法院司法审判压力,提高司法公正与效率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目前,我国没有对涉外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做出明确规定。

  2、仲裁裁决效力阻却制度

  仲裁裁决的效力阻却,是指人民法院在仲裁裁决生效后,依据当事人 的申请,利用法律赋予的司法监督权,阻却仲裁裁决效力的顺利实现。它的本质意义在于国家权利对个人权利的约束,也是社会利益对个人利益的必要规制,它对于防止仲裁裁决损害公共利益,杜绝当事人私权滥用起到监督审查的重要作用。我国现行法律仲裁裁决效力阻却制度包括撤销仲裁裁决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两种具体方式。

  我国《民诉法》与《仲裁法》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认为具有以下法定情形的,可以作出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事后没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我国《民诉法》与《仲裁法》关于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具体规定为:被申请人如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可裁定仲裁裁决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我国设立仲裁裁决效力阻却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使仲裁裁决行为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保证客观公正,这种制度是人民法院实施国家司法的一种审判监督权。然而,这两个规定却存在一定的法律冲突。一些无法解释和回避矛盾的问题,我们不得不对现行的仲裁裁决阻却制度产生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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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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