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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仲裁为经济服务与仲裁的司法监督
http://www.124aj.cn 添加日期:2010-10-09 15:08:02 来源:特区经济 【  

  一、仲裁是经济纠纷解决的一种重要方式

  1.仲裁是经济纠纷解决方式的正当性基础

  正当性也可表述为合法性,其意在“实质合法性”,强调合法与合理。首先,作为司法的正当性,依社会契约论,个人自愿同等放弃和交出一部分基于自然权利而拥有的纠纷解决权,订立契约,建立法庭,即司法正当性源于法律(契约)授权。即司法裁判权的正当性是基于契约授权。而同比仲裁作为当事人协议自愿将他们的纠纷交由第三方仲裁机构来裁决,并且,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的规则,仲裁委员会都以当事人协商确立。可以说,仲裁最大限度的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作为民间组织的仲裁机构及其仲裁员的仲裁权其实质是来源于当事人协议的授权。所以从仲裁权的来源上,仲裁具有正当性。

  其次,仲裁机构依据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开展仲裁活动,仲裁活动不听命于任何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并且民商事纠纷的当事人自愿接受仲裁庭作出的判决。体现了纠纷当事人对纠纷处理过程的自治。正如狄骥所说:个人的自治性是先于且高于国家的,国家存在的目的仅仅是为了保障这种自治性。……国家负有法律上的义务,不得进行任何干涉个人自治性的活动……国家拥有权力并负有义务去对每一位个人的权利行使加以一定的限制,但这种限制必须局限在为保障个人自由行使其权利所必需的程度。因而仲裁的过程具有正当性。

  再次,诉讼存在程序繁锁,审理期限长,具有滞后性等不可克服的特点,因而对于想及进高效的处理纠纷的当事人则难以通过诉讼达到目的;也或许有些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对诉讼的公正产生怀疑,而不愿将纠纷通过诉讼解决。而实际上,诉讼能公正,有效的解决一切民商事纠纷的愿望,其实也只是一个神话而已。因此现实也需要有诉讼之外的非诉讼的解决纠纷的机制。因而仲裁的存在具有合理性。最后,我国于1994年8月31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该法不仅确立了仲裁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一种合法方式,而且确立了仲裁中的各项法律制度,为仲裁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因而仲裁有法律上的合法性。

  2.仲裁能解决好经济纠纷的法律分析

  ①仲裁具有自愿性。根据我国《仲裁法》第4条,第5条及第30条的规定,一旦纠纷发生后,是否将其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组成人员如何产生、仲裁适用何种程序规则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因而,仲裁是纠纷当事人协商选择的结果,其对仲裁裁决应当说具有主动接受的动力及意愿。而这样的裁决,也最能够得到纠纷当事人的执行。

  ②仲裁具有专业性。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3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员的选择聘任有严格的刚性要求,这保证了我国的仲裁员队伍都是行内的专家。比较我国《法官法》对法官任职要求来说,显然仲裁员的素质在法官之上。而裁判员的素质决定了裁判水平的高低,这也是仲裁案件能得到公正合理裁决的保证。

  ③仲裁程序具有灵活性。根据我国《仲裁法》第6条、第31条、第40条、第54条的规定,对仲裁机构的选择、仲裁庭的组成、仲裁是否公开进行及仲裁文书内容等问题可以由纠纷当事人自主协商决定,体现了较大的灵活性,这有利于纠纷当事人通过仲裁保护自己最大的商业利益。

  ④仲裁具有效率性。根据我国《仲裁法》第57条、第62条的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没有仲裁的上诉程序,这样能让纠纷得以迅速解决,也让纠纷的当事人能快速脱离诉累,集中精力做好其事业。

  ⑤仲裁具有独立性。根据我国《仲裁法》第8条、第10条、第14条及第54条的规定,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且由于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各仲裁机构间也没有上下级关系。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的这种独立还表现在仲裁庭独立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独立于仲裁庭。从而能保证仲裁在公正的环境下由仲裁员自主的作出,从而最大限度的保证仲裁裁判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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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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