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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与仲裁之解析
http://www.124aj.cn 添加日期:2010-10-11 17:05:36 来源:搜狐网 【  

  【案例】

  2010年4月,吕某在某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其名下位于徐汇区的一套房屋。同月,买家陈某相中此套房屋,遂在中介公司的安排下与吕某就该套房屋的交易价格及交易细节进行了磋商并达成了一致。同年5月,双方签订了该套房屋的买卖合同。在签约当日,基于陈某信用卡逾期次数过多的原因,吕某担心陈某因资信问题而不能申请贷款导致违约,故向中介公司询问当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如何解决。

  这里先引用《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二手房)正文条款的第十三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下列第 项解决。

  (一)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

  首先我们解析一下买卖合同正文条款的第十三条。

  该条款是争议解决办法的条款,为合同必备的要素。该条款主要内容有两项:一是发生争议的适用法的规定;二是发生争议后解决办法。从该条款来看,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这点体现了“私法自治”的原则。而不论是提交仲裁还是提起诉讼,都是以协商不能解决为前提。这里我们首先要对仲裁及诉讼进行说明。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必须有书面的仲裁协议,在有书面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非经相对方同意,任意一方不得独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的审理非经双方约定,不宜公开。仲裁的周期短,费用相对较低。最后,仲裁使用的是一裁终局制度。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原则上须公开进行。诉讼须按一定程序进行,且周期比仲裁长。民事诉讼采用的是二审终审制,当二审判决宣布后,即使当事人提出申诉,在未进入再审程序前,不影响二审判决的效力。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且协商不能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决定是通过仲裁或是诉讼来解决争议。《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格式条款的第十三条即是关于争议解决办法的约定。如果我们选择了仲裁,这个就可以视作书面的仲裁协议。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出于自身的利益或者其它原因,没有信守仲裁协议或者有意回避仲裁而将争议起诉到法院,那么被诉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仲裁协议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法院驳回起诉,法院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将对具有有效仲裁协议的起诉予以驳回并让当事人将争议交付仲裁。如果我们选择了诉讼或者没有选择争议解决的办法,则任意一方当事人在双方没有达成合意的情况下,皆不得要求仲裁。

  【专家支招】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当事人须注意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办法的约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去选择仲裁或是诉讼。但笔者根据近年来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来看,在比较了仲裁与诉讼后,买卖双方选择诉讼的较为多。通常这种选择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1、对于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员的选择,作为普通百姓,鲜有分别优劣的能力。

  2、对于一裁终局制的顾虑,使得许多人对仲裁的方式望而却步。

  3、传统思想的束缚,造成人们普遍相信诉讼。

责任编辑:朱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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