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立法 >> 行政法规 >> 正文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全文
http://www.124aj.cn 添加日期:2011-08-31 09:42:01 来源: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第三条

  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条

  国家发展广播电视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国家支持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国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第五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并在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七条

  国家对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一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何娟
上一篇:
下一篇:
版权所有: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拍案网(陕西法治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拍案网(陕西法治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拍案网(陕西法治网)",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拍案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E-mail:aj@124aj.cn
本网微专题
通讯员之窗
编辑部推荐
法院公告 更多>>
民警提示 更多>>
公检法黄页 更多>>
网友咨询 更多>>
法趣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