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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要“因公牺牲”认定 九旬老人告赢民政局
(广东)新兴县太平镇罗陈村年近九旬的邝海荣老人,因为孙子邝国裕在单位值夜班时与歹徒搏斗身亡没被认定“因公牺牲”,状告新兴县民政局。日前,新兴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新兴县民政局在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60日内,对邝海荣等原告提出的对邝国裕死亡“因公牺牲”进行定性的请求作出行政决定。 今年2月26日,邝海荣和儿子、媳妇、孙媳妇等5人以挂号信形式向新兴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邝国裕舍身保护公私财产而壮烈牺牲,符合因公牺牲的条件,应当被追认为‘因公牺牲’。申请人特向贵局提出上述申请,请批准为盼。”多个月过去,新兴县民政局没有书面回复。因此,邝海荣等5人向新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请求确认被告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受理原告的请求并认定邝国裕为因公牺牲。 在法庭上,被告的代理律师承认被告收到原告寄来的挂号信,但认为原告寄来的材料是寄给民政局分管的一名副局长,是属于“私人信件”、“群众来信”、“咨询信件”,不是原告在庭上所说的要求对遇害者死亡定性的“因公牺牲”的申请书。 法院认为,《烈士褒扬条例》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烈士褒扬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烈士褒扬工作”;“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在本案中,原告认为邝国裕死亡的情形属因公牺牲,向被告提出因公牺牲的认定申请,要求被告作出处理。根据上述法规的规定,被告对原告提出的相关请求,具有进行行政处理的法定职责。 虽然原告将申请书以挂号信形式寄给被告方一名副局长,但该申请书的内容是向被告申请认定邝国裕为因公牺牲,故应认定为原告已向被告提出了书面申请。(赵南坚 吴振山 曾玲玲 杨明伟) 责任编辑:马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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