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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职员“偷换”广告获利327万获刑12年
电视台广告经营中心工作人员全某通过在串编广告时将未经审核的“关系”客户广告覆盖已经领导审核签字的其他广告,利用审查漏洞,帮助“关系”客户广告播出,并收取对方好处费共计327.95万元。日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一审对全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重庆九龙坡区检察院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抗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08年下半年至2010年初,被告人全某结识重庆某传媒有限公司的股东何某后,双方约定通过全某以低于某电视台广告中心的广告折扣在一新闻节目中投放该公司代理的广告,并谈好全某按每15秒5000元、每30秒1万元的价格向何某收取好处费。之后,全某在串编广告时用该公司的客户广告覆盖已经领导审核签字的广告节目编排单上按正规途径签订合同的应当播出的广告,将篡改后的广告串编视频发送到某节目当班编辑文件夹内,利用审查漏洞,帮助重庆某传媒有限公司代理的广告实际播出。期间,全某共计收受何某327.9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针对检察院的抗诉意见,重庆五中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何某及重庆某传媒有限公司同电视台没有签订广告播放合同,全某为该公司公司插播广告的“广告时间”并未体现为电视台的经济收益,何某支付全某的广告费,是支付给其个人而并非支付给电视台,该款的性质不属于电视台公共财产。全某的行为正是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为此收取好处费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受贿罪处罚,故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徐伟) 责任编辑:马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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