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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学生盗取他人U盾转移钱财获刑
本是名牌大学的优秀大学生,有着光明的前途和未来。可却因为一时起了邪念,最终沦为阶下囚。6月13日,泾阳法院对被告人张志荣、李林盗窃一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张志荣、李林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和有期徒刑6年。 2010年11月23日8时许,被告人李林在泾阳县高庄镇某公司招商中心财务室上班时,乘无人之机从出纳李荣的办公桌抽屉内将其建行U盾盗出。当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李林在西安市大学南路一网吧通过网上操作,将李荣U盾账号上的现金44000元转入其用捡来的户名为杨毅的身份证所办的工行卡上。转账成功后,被告人李林先在西北大学内银行ATM机上提取现金2000元。随后回到宿舍将此事告知被告人张志荣,两人经过协商一起前往附近的银行,李林用手捂住摄像头进行掩护,张志荣用事先准备好的帽子、手套、口罩进行伪装后在ATM机上取钱,共取出现金18000元。次日,李林将U盾放回原处,张志荣乘车来到渭南市,先在银行营业厅取款20000元,后又在银行ATM机上取款3900元。事后,二人将赃款瓜分。为防止被人发现,李、张二人将作案用银行卡及身份证埋在了宿舍楼附近的大树下。案发后,从被告人李林及其家属处追回赃款27400元,从被告人张志荣及其家属处追回赃款16600元,已全部返还失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林、张志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李林单独支取2000元,伙同张志荣支取42000元,李林的盗值为44000元,张志荣的盗值为42000元,均属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林、张志荣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林盗取了U盾并转移U盾中的钱,在该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志荣在该案中伙同李林支取该款,仅起辅助和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李林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张志荣,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全部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认为李林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判后感言:大学生本是同龄人之中的优秀群体,是其他人思想和行为的榜样,是为国家建设出谋划策的有用人才。而在本案中,两名大学生却利用科技手段盗窃单位金钱,令人不禁扼腕叹息。(王浩然) 责任编辑:朱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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