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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散布虚伪事实损害金龙鱼声誉的作者获刑/图
http://www.124aj.cn 添加日期:2011-07-15 10:30:40 来源:拍案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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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互联网上发表标题为《金龙鱼,一条祸国殃民的鳄鱼!》文章,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金龙鱼产品生产厂家声誉的该文作者郭成林,今天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其犯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今年32岁、大学文化的郭成林,是沈阳市人,2010年10月23日被抓获时,为北京赞伯营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咨询部策划总监。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6日,赞伯公司与山东鲁花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营销策划咨询协议》,约定由赞伯公司为鲁花集团提供鲁花坚果调和油营销整合服务,服务费用人民币180元,具体内容包括对主要竞争品牌的优劣势进行分析、撰写四篇软文等。赞伯公司指派郭成林负责此项目。2010年9月15日,郭成林撰写了标题为《金龙鱼,一条祸国殃民的鳄鱼!》的文章,称“金龙鱼,卑鄙的大品牌,祸国殃民,肮脏的产品,残害国人的身体;敢买金龙鱼调和油吃除非想让子孙成为侏儒或者得癌症”等,并在天涯社区网论坛、搜狐网论坛等互联网站上发表,引起广泛关注。另查,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于2006年至2010年期间所作的检验报告,南海油脂工业(赤湾)有限公司生产的金龙鱼大豆油,二代食用调和油等产品经检验合格。

  为此,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为,郭成林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品声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

  记者了解到,郭成林于2010年11月3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2010年1月26日,南山公安分局将该案向南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3月11日,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南山公安分局补充侦查,4月11日,南山公安分局补查重报。6月3日,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制网 游春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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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害商品声誉罪

  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客体一般是商业企业等,也可以是个体商户;当事人在主观上为故意,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受害者声誉发生损失”这这一后果。

  根据1997年《刑法》,犯本罪的,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责任编辑:马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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