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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释犯化身人大硕士 婚恋网站交友诈骗获刑/图
http://www.124aj.cn 添加日期:2010-02-24 14:33:01 来源:拍案网综合  

 
网络配图:借一双慧眼,把网络婚恋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
 
    31岁具有大学文化的河北人魏某,2007年曾因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及罚金1000元。而今,他又在婚恋网站上以交友的方式诈骗,并借机盗窃钱财。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魏某有期徒刑4年及罚金4000元;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及罚金2000元;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罚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及罚金7000元。

  2009年4月至2009年6月间,魏某通过互联网以交友的方式,虚构自己是一家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人民大学硕士,父亲是建设部高官,母亲开一家建筑公司,家里很有钱的事实,分别诈骗张小姐等三名被害人现金8000元、4000元及价值450元的手机1部。

  2008年12月至2009年7月,魏某以交友为名,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别盗窃吕小姐等5名被害人钱财共计1.34万元。

  据悉,被盗女子中,除一名被盗的是包内现金2400元外,其他4名女子均是被魏某以公司转账需借用银行卡为名获知密码后,寻机盗窃银行卡取钱。其中吕小姐在魏某借用银行卡时有所警觉,她将其中2万元转为定期,留4000元活期。而魏某正是将这4000元取走后便影踪全无,再也联系不上。

  后被害人发现被骗报警,2009年8月23日,魏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开庭审理时,魏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秘密手段窃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且以交友为手段,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诈骗罪,应与其原犯诈骗罪未执行完毕的罚金1000元实行并罚。魏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魏某认罪态度较好,故法院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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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链接: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处罚标准

  根据本条规定,本罪有4个量刑幅度,即: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3、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犯本罪,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马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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