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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29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主要解决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涉台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同时对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法律地位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一司法解释共3条,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近年来,随着两岸全面直接双向“三通”的实现,海峡两岸经贸交流、人员往来日益频繁,涉台婚姻、继承、经贸投资等民商事纠纷越来越多,案件涉及的法律和审判规范也越来越复杂。明确涉台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规范,对于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切实保障两岸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有效维护两岸民商事交往的正常秩序,十分必要和重要。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应当适用的实体法。这里所讲的实体法既包括两岸的法律,也包括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同时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台湾地区法律为案件所应适用的实体法,并予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是从司法角度妥善处理法律适用难题、切实维护两岸当事人正当权益的务实做法。 规定还强调了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法律地位。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也一贯坚持平等保护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李娜) 责任编辑:何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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