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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15年首次修改:首提精神损害赔偿
29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两部法律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分别于今年10月1日和12月1日施行。 保密法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保密”和“公开”的关系一直是贯穿审议的焦点问题,为此该法先后通过修改上收了定密权、确定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加大了对乱定密的处罚力度。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也写进了总则。 国家赔偿法修改草案自2008年10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共经过四次审议,历时一年半,29日以128票赞成、6票反对、15票弃权、1人未按表决器获得通过。 此外,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战争遗留爆炸物议定书》的决定和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会议表决通过,任命胡彦林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其他任免事项。 【国家赔偿法要点】 1 举证责任倒置 赔偿义务机关对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提供证据责任。 2 监所被虐受伤要赔 原国家赔偿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受到虐待以及监管人员放纵他人实施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情形,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后明确: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3 首提精神损害赔偿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同样会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因此规定,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保密法要点】 1 秘密不再“一定终身” 打破了以往只定密不解密的做法,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10年。 2 上收定密权 为解决定密过多过滥的问题,将定密权上收,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3 乱定密要追责 加强对定密人员失职的处罚力度,“违反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责任编辑:何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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