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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就业促进条例:4类人员干个体免缴相关费用
![]() 经省十届人大会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修订的《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就业支持、创业扶持、就业服务、就业援助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就业支持政府办市场摊位优先租售就业困难人员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促进就业专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激励和担保基金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同时,政府投资兴办的各类经营性市场的摊位和商铺,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向就业困难人员出租、出售。政府优惠扶持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也应将一定数量的摊位、商铺优先向就业困难人员出租。 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支持,也是促进就业工作重要一方面。我省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者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企业吸纳和稳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鼓励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聘用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参与研究,促进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 ■创业扶持创业成功满1年可享创业补贴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政府应鼓励创业人员创办中小企业。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创造就业岗位数量,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岗位补贴。创业成功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如果创业人员自筹资金不足,可向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按照规定提供贷款担保,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贴息扶持。 登记失业人员、高等学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将按照规定免缴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费用以及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 ■就业服务网上从事职介活动需办许可登记 条例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条例还明确提出了职业中介机构不得进行的11类行为,包括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发布包含歧视性内容的就业信息;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针对目前网络上求职、招聘网站繁多、个别网站管理混乱的问题,条例首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方式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办理许可和登记。 ■就业援助9类就业困难人员优先扶持 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对9类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这9类人群具体包括,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将由设区的市政府制定。 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黄强) 责任编辑:何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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