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踩了几脚泥无故乱撒气 仨青年寻衅滋事获刑
http://www.124aj.cn 添加日期:2011-05-05 11:44:47 来源:中国法院网  

  李某、王某、苏某3人酒后踩了几脚泥,认为是附近施工的车辆将路面弄坏所致,便冲进施工工地将6辆工程车辆的前挡风玻璃砸毁和3名值班人员打伤。2011年5月4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判处王某、苏某二被告人管制2年。

  李某,王某、苏某3男子均是许昌县河街乡人,年龄最大的28岁,最小的26岁。2011年3月2日晚上,李某、王某、苏某三人在李某家喝酒后,李某要送王某、苏某回家,当三人走到某项目部施工工地附近时,在坑洼不平的路上踩了几脚泥,三人十分生气,觉得路上这些坑都是某项目部施工所造成的,鞋上粘了泥项目部应该赔偿。

  于是,三人先将某项目部停放在附近路边空地上的5辆后八轮货车和1辆挖掘机的前挡风玻璃用锤子砸烂后,王某和苏某两人又来到项目部办公室外面大声叫骂,见屋内没有人应声,两人打开屋门进入办公室后,大骂工地值班人员陈某和贺某,王某手持锤子先后威逼两人交出手机,并将陈某的头部、贺某的肩膀砸伤。苏某将贺某的手机摔坏后,两人又逼陈某、贺某把衣服脱光,站到墙角处,并把两人的衣服扔到屋外。随后,王某持锤子开始砸屋里的东西,将屋内的东西及门窗玻璃等砸毁后,王某、苏某两人走出办公室,在院子里又把听说有人在工地闹事闻讯赶来的工地值班人员邓某打伤。

  三人走后,陈某找到手机打电话报警。天亮后,许昌县公安民警将李某抓获。王某、苏某于2011年3月17日到许昌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鉴定,陈某、贺某、邓某三人所受损失均为轻微伤。某项目部被砸物品价值共计6116元。

  案发后,李某、王某、苏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陈某、贺某、邓某各项损失2000元,赔偿某项目部各项损失6000元,被害人要求不再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苏某随意殴打他人,毁坏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某、苏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董娟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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