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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兴华故意杀人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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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兴华故意杀人案判决书 ( 2006 )安中刑初字第

43 号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 2006 )安中刑初字第 43 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兴华,男,出生于 1959 年 1 月 1 日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石泉县人,户籍所在地石泉县后柳镇一心村二组,案发前租住陕西省汉中市佛坪县大河坝乡五四村三组,农民。 2006 年 8 月 20 日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陕西省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 29 日经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汉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汉阴县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张勇、周正军,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字( 2006 )第 40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兴华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于 2006 年 9 月 30 日 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家属韩传鹏、陈洪巧、蒋定秀、熊辉佑、罗德福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照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另行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李德才、检察员杨小明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兴华及其辩护人张勇、周正军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6 年 6 月 18 日 至 7 月 2 日 被告人邱兴华与其妻何冉凤先后两次到汉阴县铁瓦殿道观抽签还愿。其间,因邱兴华擅自移动道观内两块石碑而与道观管理人员宋道成发生争执。加之邱兴华认为道观主持熊万成有调戏其妻的行为,由此心生愤怒,遂产生杀人灭庙之恶念。 2006 年 7 月 14 日 ( 农历 6月 19日),被告人赶到铁瓦殿,见道观内主持熊万成及其他人员宋道成、王保堂、陈世秀、程仕斌和另外五个香客吴大地、熊辉寿、韩扬富、罗朝新、罗土生( 12 岁)等人都在火炉房烤火,便从道观柴堆处拿了一把砍柴用的弯刀放在道观内自已以前睡觉的地方。当日深夜,被告人邱兴华趁道观内诸人熟睡之机,拿起弯刀到各寝室依次向管理人员熊万成、宋道成、王保堂、陈世秀、程仕斌和香客吴大地、熊辉寿、朝扬富、罗朝新、罗土生等头部各砍数刀,随后,被告人邱兴华又找来斧头,再次向每人头部砍击,致其十人全部死亡。尔后,被告人邱兴华又将熊万成的眼球、心肺、脚筋挖出,炒熟喂狗。次日天亮后,被告人邱兴华从熊万成的房内搜出一黑色帆布包,将里面的零钱清点,在一笔记本上写下:“今借到各位精仙的现金柒百贰拾元贰角正,借款人:邱金发”的字条后将钱拿走。随后又将道观内一只白公鸡杀掉,用鸡血在一硬纸板上写到:“古仙地 不淫乱 违者杀 公元 06 ” 和背面“圣不许 将奸夫淫婆以 0 六年六二十晚”的字样,放在正殿门口,然后将易燃物牛毛毡和柴抱到陈世秀的寝室,将作案工具弯刀、斧头等物放入火炉及柴堆上,放火燃烧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邱兴华杀人后于 2006 年 7 月 20 日晚 从安康乘火车逃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万福店农场一带,因其身上无钱,遂产生抢劫之恶念。 7 月 30 日晚 11 时 许,被告人邱兴华窜至万福店武安(武汉至安康)铁路复线施工工地一临时工棚内,见棚内有人,便持一把铁铲劈向照看工地材料的周建平,周建平见状躲避,背部被铁铲划伤。被告人邱兴华在工棚内将一黑色施行包抢走,因包内无钱,遂将包丢弃。

   2006 年 7 月 31 日上午 ,被告人邱兴华又窜至随州市曾都区万福店农场魏岗村二组村民魏义凯家,以帮魏义凯家补盆子和合伙做干鱼生意为名,骗取魏的信任,并在其家用餐。其间发现魏义凯家有钱。当日下午,被告人邱兴华再次来到魏义凯家,吃完晚饭后趁其家人休息之机,用斧头和弯刀向魏之妻徐开秀、魏义凯、魏之女魏金梅的头部连砍数刀,将三人砍伤后,抢得现金 1302 元及雨伞、手提灯等物,后逃离现场。 8 月 1 日凌晨 ,被告人邱兴华乘 K357 次列车返回安康。 2006 年 8 月 19 日 被告人邱兴华潜逃回家时被告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魏义凯因抢救无效,于 2006 年 9 月 9 日 死亡,徐开秀、魏金梅经鉴定系重伤。

  为了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兴华杀死十人后潜逃,在潜逃期间,使用暴力,抢劫财物,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邱兴华辩称 : 熊万成有调戏其妻何冉凤的不检行为;铁瓦殿内管理不严,是其杀人犯罪的诱因;其对犯抢劫罪一节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邱兴华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兴华犯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邱兴华在故意杀人罪中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邱兴华就抢劫罪一节构成自首,对抢劫罪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经审理查明:一、 2006 年 6 月 18 日 至 7 月 2 日 被告人邱兴华因为怀疑其女儿不是其亲生,遂与其妻何冉凤两次到陕西省汉阴县铁瓦殿抽签求卦,并留宿殿内。在此期间,因邱兴华私自移动殿内两块石碑与殿内管理人员宋道成发生争执。且邱兴华怀疑殿内主持熊万成有调戏何冉凤的行为,遂对熊万成和铁瓦殿心怀怨恨,产生杀人灭殿之恶念。 2006 年 7 月 14 日 ( 农历 6月 19日),被告人邱兴华乘铁瓦殿内举行观音会,殿内的管理人员均留在殿内之机,于当晚赶到铁瓦殿。乘主持熊万成等五名殿内管理人员和吴大地等五名香客在火炉房烤火之机,从厨房柴堆处拿了一把砍柴用的弯刀,放在自己曾睡觉的男香客房床下。当日深夜,被告人邱兴华等 10 人熟睡后,持事先准备的弯刀到各寝室,依次向管理人员熊万成、宋道成、王保堂、陈世秀、程仕斌和香客吴大地、熊辉寿、朝扬富、罗朝新、罗土生( 12 岁)的头部各砍数刀。随后,被告人邱兴华又找来斧头,再次向每人头部砍击,致十人全部死亡。尔后,被告人邱兴华又将熊万成的器官眼球、心、肺、脚筋剜出,将心肺烹炒。次日天亮后,被告人邱兴华从熊万成的房内搜出一黑色帆布包,将里面的钱清点。在一笔记本的末页上写下署名为“邱金发”的借据,后将 722.2 元钱拿走。又将道观内一只白公鸡杀掉,用食指蘸鸡血在一硬纸板的两面分别写到:“古仙地 不淫乱 违者杀 公元 06 ” 、“圣不许 将奸夫淫婆以 0 六年六二十晚”的字样,放在正殿门口。然后将牛毛毡和柴等易燃物抱进厨房旁边陈世秀的寝室,将杀人工具弯刀、斧头及小刀等物放在柴堆上,放火燃烧。被告人邱兴华于 7 月 15 日下午 7 时 许逃离铁瓦殿。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分别宣读和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 、证明案件来源的证据:

  ⑴证人兰本华系汉阴县林特局护林员,其证实, 7 月 15 日晚上 约 10 点钟,他发现铁瓦殿方向着火后就给林场报告。第二天早上约 6 点钟组织人救火, 10 点钟到达着火处, 1 个小时后将火扑灭。因为口渴,他们到铁瓦殿内找水喝。喊门但无人应答。进殿后发现厨房有火烧痕迹,在殿内的房间里发现了四具尸体。于是立即给林场打电话报案。

  ⑵证人兰宗根系汉阴县平梁镇西岭村一组村民、证人丁仕伟系凤凰山林场场长,此二人证实的情况和证人兰本华证实的一致。

   2 、证明在铁瓦殿发现 10 具尸体和遗留物以及死者死亡身份和死亡原因的证据:

  ⑴现场勘查笔录证实 , 发案现场位于汉阴县平梁镇五爱村凤凰山顶铁瓦殿道观,在铁瓦殿内发现 10 具尸体,在正殿门前的台阶上发现写有“古仙地、不淫乱、违者杀、公元 06 、圣不许、将奸夫淫婆以、 0 六年六二十晚”字样的硬纸板,正殿前的空地上发现一末页写有署名为“邱金发”借据的塑皮笔记本等情况。

 ⑵辨认尸体笔录,证实被害人的亲属和证人廖德生从铁瓦殿内的 10 具尸体中分别辨认出 10 名被害人系熊万成、宋道成、王保堂、陈世秀、程仕斌和香客吴大地、熊辉寿、朝扬富、罗朝新、罗土生。

  ⑶十名被害人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害人的身份和死亡年龄。

  ⑷尸检报告证实被害人死亡原因以及致死凶器。

  ①汉阴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法医鉴定书( 2006 ) 45 号证实,死者熊辉寿右额部、枕部有 4 处长 10CM 左右深达颅内脑组织的砍创,其死亡原因为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致脑功能障碍。其伤符合刃长 10CM 左右或以上、有一定重量和厚度且易挥动的金属锐器砍击形成。结论:熊辉寿系被他人持锐器砍击头部致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脑功能障碍死亡。

  ②汉阴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法医鉴定书( 2006 ) 46 号证实,死者陈世秀头部 5 处砍创符合刃长 10 CM 左右或以上、有一定重量和厚度且易挥动的金属锐器砍击形成;其右颞顶部二处头皮挫裂伤符合钝器打击形成。结论:陈世秀系他人用锐器砍击头面部致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脑功能障碍死亡。

  ③汉阴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法医鉴定书( 2006 ) 47 号证实,死者程仕斌头面部有 6 处砍创,深达颅内脑组织,其死因为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脑组织功能障碍。其伤符合刃长 10CM 左右或以上、有一定重量和厚度且易挥动的金属锐器砍击形成。结论:程仕斌系被他人持锐器砍击头部致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脑功能障碍死亡。

  ④汉阴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法医鉴定书( 2006 ) 48 号证实,死者韩阳富头面部有多处数量不等、长 10CM 左右深达颅内脑组织的砍创,其死因为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致脑组织功能障碍。其伤符合刃长 10CM 左右或以上、有一定重量和厚度且易挥动的金属锐器砍击所致。结论:韩阳富系被他人持锐器砍击头部致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脑功能障碍死亡。

  ⑤汉阴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法医鉴定书( 2006 ) 49 号证实,死者吴大地头面部有 4 处砍切创,深达颅内,其死亡原因为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致脑功能障碍。其伤符合刃长 10CM 左右或以上、有一定重量和厚度且易挥动的金属锐器砍击形成。结论:吴大地系被他人持锐器砍击头部致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脑功能障碍死亡。

  ⑥汉阴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法医鉴定书( 2006 ) 50 号证实,死者王保堂头面部有 6 处砍创,深达颅内,其死因为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致脑功能障碍;其双上肢多处非致命性损伤,符合抵抗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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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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