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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部分法院检察院开展“内部司考” 题目简单
http://www.124aj.cn 添加日期:2011-11-29 09:26:50 来源:宁夏广播电视总台 【  

 

  网帖截图。来源:羊城晚报

  名为“在职法律职业人员国家统一考试”的试点已实行两年,直至今年扩大试点范围始为公众知晓。一项解决基层司法人才困境的举措,为何低调不宣?

  “这就是传说中的‘小司考’,你懂的!”11月15日,就在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正式公布前三天,一篇名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内部小司法考试通知,请勿对外声张!”的帖子悄然出现,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律师界、法学界反应强烈。

  该帖展示了一份名为《关于<2011年单独组织在职法律职业人员统一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文件,落款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这份通知提到:“司法部决定2011年继续单独组织在职法律职业人员统一司法考试试点,并扩大在职考试试点地区的实施范围确因检察官短缺,急需通过试点考试取得C证(特殊管理,仅限本地使用)的,可以参加扩大试点考试在西部地区扩大试点,体现了对西部地区政法干警的关心爱护,是政法工作的需要,要严格在内部运作,不要对外宣传张扬。”

  报名条件一项列明,“2007年底以前从事检察业务工作,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法律大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人员(行政编制)”。如此限定,意味着属内部考试,民间考生被排除在外,故有“内部司考”之称。

  当日下午,《羊城晚报》记者曾致电四川省检察院教育处,但被告知此事“并不属实”。尽管舆论喧嚣多日,但包括司法部在内的各相关部门,对此一直缄默,既无说明,也未“辟谣”。

  而据财新《新世纪》采访调查,“在职法律职业人员国家统一考试”,即所谓的“内部司考”确实存在,到今年已是第三个年头。其范围不仅限于检察系统,还包括了法院和司法行政系统。

  来自青海省、宁夏自治区等地的多位司法界人士均向财新《新世纪》记者证实,前两年时,他们就有同事参加了该考试,并拿到了被称为“特C证”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也不是每次都有文件,有时候就是上边打个电话,问你们这边有几个人报名,到时候就可以去了。”

  前述人士透露,这个“内部司考”相比统一司法考试非常简单,报名后多数都能考过。与现行的《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规定不符,是其低调不宣的原因。

  到2011年,随着“内部司考”试点范围扩大,这个在统一司法考试之外的“后门”,才曝光于公众和舆论间。

  “内部司考”登堂入室

  在一些地方政府的官方网站上,很早就有过“内部司考”的蛛丝马迹,只是因为政策全貌和实际操作并不对外公开,才没有引起舆论的注意。

  例如,2009年12月,新疆自治区奎屯市司法局网站发布消息称,“奎屯市司法局顺利完成2009年在职法律职业人员国家统一考试奎屯考区工作任务”。截至财新《新世纪》记者发稿,该页面仍可访问。

  2010年5月,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政府网站也发布消息,“甘孜州完成国家司法考试试点报名工作”,署名为“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司法局”。文中提到,“为进一步缓解西部地区基层法律职业人才短缺、解决少数民族地区在职法律职业人员职业资格问题,司法部决定在西藏的昌都、日喀则,新疆的伊利、喀什,四川的甘孜、阿坝三省(区)六地(州)开展在职法律职业人员国家司法考试试点工作”。该州共有356人报名(法院系统190人、检察系统94人、司法行政系统72人)。原文近日虽被删除,但不少法律网站仍可看到。

  又据2011年1月8日《甘肃日报》报道,司法部制定印发的《关于支持甘肃司法行政工作的意见》提出,“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中,继续对甘肃符合条件地区实行放宽报名学历条件、降低录取分数线政策,在试点地区单独组织在职法律职业人员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实际上,2008年底中共中央政法委制定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提到单独组织在职法律职业人员国家统一考试的试点。

  201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印发《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也指出,要“积极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研究改进司法考试办法、完善司法考试政策。扩大在职法律职业人员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试点范围,直接、快速、有效解决西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法官短缺问题” 。

  所谓“内部司考”,早已是公开的秘密。曾任《国家司法统一司法考试办法》起草小组成员的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孙笑侠透露,据他了解的情况,前两年仅适用于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的“内部司考”试点,今年扩大到28个省自治区(除京沪渝三直辖市之外)的贫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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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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