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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刑事赔偿标准 严防国家赔偿打"白条"
http://www.124aj.cn 添加日期:2010-07-20 17:15:26 来源:法制日报  

  “125.43元”———这是3天前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公布的2010年国家赔偿标准,日赔偿额比上年增加了13.44元。

  刑事赔偿日赔偿金再次上调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就上调的背景、如何确保落实等问题,记者19日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主任孙际泉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主任刘志远。

  赔偿标准统一易于执行

  现行国家赔偿法第26条(修改后的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这一规定是我国国家赔偿法针对公民人身自由权被侵犯并应予赔偿时,所依据的标准作出的具体规定。

  在孙际泉看来,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同时具备计算简单、适应性强、易于执行的特点。

  “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谁,也无论收入如何,人身自由权遭受侵害一日,国家即按相同标准给予平等赔偿,能够使受害人尽快获得赔偿,且易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孙际泉说。

  刘志远对此也十分赞同:“不管是在经济发达地区,还是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只要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每日的赔偿金都按照国家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孙际泉补充说,如果在确定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数额时,须根据受害人本人的利益受损状况、所处地区、所从事职业以及社会地位等因素的话,势必会造成因人而异,情况复杂、计算繁杂琐碎,很可能因为有关标准的不一致而引发新的矛盾。

  赔偿数额适应经济发展

  “国家赔偿法从实施至今,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逐年都有提高,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此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刘志远认为,同时这也表明了国家对公民人身权保护力度的增大。

  针对有人认为日赔偿金只是误工补助的说法,刘志远对此予以否定:“事实上,日赔偿金是一个综合性的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两大部分。”

  “1994年制定国家赔偿法时,草案稿曾规定每羁押一天,赔偿10元。但这个固定的数字难以适应经济发展变化情况,不能充分体现出国家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因此最终实行了赔偿金与上年度职工日均工资挂钩的制度。”刘志远这样介绍立法背景。

  孙际泉解释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其中的“上年度”,指的是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

  孙际泉告诉记者,根据国家统计局2010年7月16日发布的数据,2009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人员平均工资为32736元,同时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日工资计算公式,2010年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以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针对公民被侵犯人身自由权所作出的赔偿决定,应当依据的日赔偿金标准为125.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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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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