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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一审判决书
http://www.124aj.cn 添加日期:2011-09-07 16:14:26 来源: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号

  原告徐XX,女,汉族,1942年8月9日生,住本市XXX12号。

  委托代理人唐X,南京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X,男,汉族,1980年7月2日生,江苏XXX有限公司职工,住本市XXX2X3-1号。

  委托代理人李X,女,汉族,198X年8月8日生,住本市XXX19号。

  委托代理人高XX,江苏XXXXX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XX与被告彭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X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宁,被告彭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舒、高式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X诉称,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83路车。大约9点半左右,2辆83路公交车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从车内冲下的被告撞倒,导致原告左股骨颈骨折,住院手术治疗。因原、被告未能在公交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0460.7元、护理费4497元(住院期间护理费897元、出院后护理费3600元)、营养费3000元、伙食费346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30元、残疾赔偿金7198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500元,共计人民币136419.3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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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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