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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世纪金花持枪抢金条案始末/图
http://www.124aj.cn 添加日期:2010-08-26 08:50:55 来源:拍案网综合  

 
在法庭上,朱云峰悔恨不已。翟小雪摄 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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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日,曾经轰动一时的世纪金花抢劫金条案终审宣判,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抢劫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被告人朱云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被告人裴荆喜有期徒刑6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1月,原审被告人朱云峰经上诉人裴荆喜介绍,在广东省惠州市淡水镇以12800元的价格购买到一支仿“六四式”手枪和4发军用子弹。

  2009年11月8日,朱云峰携带所购手枪及8发子弹从山西河津乘车到西安,在钟楼附近的商场踩点,伺机抢劫。

  当晚7时许,朱云峰佩戴假发、棒球帽,携带手枪等作案工具来到世纪金花钟楼店的“周大福金店”专柜,佯装购买金条。他将专柜内一根1000.08克、价值29万余元的金条拿在手中假装看货,趁售货员不备持金条逃离。

  售货员发现后大喊并追赶,店内保安张学良闻讯后上前阻挡,朱云峰掏出枪支向张学良射击致其受伤倒地,朱云峰逃出商场。

  逃至钟楼地下人行通道钟楼饭店出口处时,尾随追赶的店内其他保安将朱云峰抓获,并当场夺下作案所用的仿“六四式”手枪一支,里面装有3发子弹,还有一个装有4发子弹的便携包,被抢金条当场追回。

  朱云峰说,自己因为没有钱买房结婚,迫于女友要和自己分手的压力,才铤而走险到西安抢劫的。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学良所受枪伤为重伤。案件侦破后,公安机关还从朱云峰家中查获“五四式”手枪子弹26发。

  西安市中院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裴荆喜不服提出上诉。

  陕西省高院二审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云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仿“六四式”手枪抢夺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持枪使用暴力反抗,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抢劫财物数额巨大,并在抢劫中持枪致人重伤,犯罪性质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原审被告人朱云峰、上诉人裴荆喜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且该枪支在本案抢劫中被使用并造成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属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朱云峰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军用子弹,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依法应与其所犯抢劫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实行数罪并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裁定。(西安晚报 郭欣 高延文 郭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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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1月12日,金花企业集团授予在世纪金花钟楼店发生持枪抢劫案中勇斗歹徒的张学良、杨晨珖、陈歆、李建、赵宁等五名同志“英雄卫士”光荣称号,并奖励张学良现金20万元,奖励杨晨珖现金10万元,奖励陈歆、李建、赵宁现金各8万元。5名员工在世纪金花工作期间,每人每月补贴500元。

责任编辑:马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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