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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榆林特大合同诈骗案宣判
黄炳森、郝大军将早已关闭的煤矿转让他人,从中诈财310万元并各自挥霍,近日榆林市中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黄炳森、郝大军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2006年7月间,被告人黄炳森、郝大军利用被害人徐某、薛某急于发财的心理,大肆向二人鼓吹自己可将手头已开采的煤矿以低价转让给二人。随后二人利用虚假的乌海乌达区残联申忠信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以虚构的该矿产权人的身份同被害人徐某、薛某签订了《煤矿采矿权转让协议》,同时二被告人用欺诈和隐瞒真相的手段与二被害人议定由徐某、薛某支付1500万元现金后,他们可将该矿的采矿权转让。为了进一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二被告虚假保证他们将于当年9月10日前将采矿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变更登记在二人名下,并捏造了虚假的矿区范围审查表等相关手续诱使二被害上当受骗。徐某、薛某被骗后在不知真相的情况下在当时分五次将预付款310万元打入被告人指定的银行帐户。期间被告人郝大军以办理转让手续需请客送礼为由还从二被害人处骗得奥迪A6和韩国新圣达小汽车各一辆。二被告人收款后,黄炳森分得180万,郝大军分得130万元,之后各自挥霍。后经公安机关查明该煤矿因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早已被取缔并注销,检察机关经审查后以合同诈骗罪将被告人黄炳森、郝大军向榆林市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明知煤矿早已被关闭,并注销了采矿权,仍利用其明知虚假的证件,冒充产权人的身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签订转让合同的形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乔小兵 强存党)
法条链接: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24条和第23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 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从本质上看,合同诈骗罪也是一种具体的诈骗犯罪,其与诈骗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只侵犯财产所有权,是单一客体,而本罪既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同时又侵犯合同行为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尽相同。诈骗罪可以表现为虚构任何事实或隐瞒真相,以骗取财物;本罪只是在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因而欺诈手段有特定范围的特殊性。 (3)犯罪主体不尽相同。诈骗罪限于自然人主体;本罪主体包括单位,且是任何单位。 (4)本罪与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应当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责任编辑:马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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