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案件库 >> 大案 >> 正文
枪杀两人抢劫200万 陕西府谷两案犯终审被判死刑
http://www.124aj.cn 添加日期:2010-01-14 14:35:06 来源:拍案综合  

  2008年11月25日下午,3名主要犯罪嫌疑人被押解回府谷县城,当地为破案民警组织了盛大的欢迎仪式,整个府谷县城万人空巷,街头人山人海。 图片来源:三秦都市报 贺宝利摄

嫌犯张宏怀等3人被押回府谷。

  2008年11月25日下午,陕西府谷县,“5·29”特大持枪抢劫案3名疑犯游街,约5万居民上街目睹其真容。新京报据《华商报》
 
新闻链接>>>
    取款200多万元后遭枪击身亡,巨款被抢。曾被公安部列为“一号大案”的府谷“529”特大持枪抢劫杀人案13日终审宣判,省高院维持了对张宏怀、彭德华的死刑判决和对赵国强的死缓判决。

  经查,张宏怀、彭德华、赵国强均系山西省灵石县人。2008年4月,张宏怀提议采取开车尾随银行取款人,行至偏僻路段持枪威逼的手段实施抢劫,赵国强同意。2008年4月19日,两人在山西省柳林县驾车跟踪银行取款人康某、李某,持枪抢劫现金20万元及手机两部,将被害人锁入汽车后备厢内后逃离,赃款挥霍。

  同年5月,张宏怀又纠集赵国强、彭德华及尤文强(在逃)经共同预谋、策划和准备,于5月29日在我省府谷县再次持枪抢劫,抢劫中枪杀两名取款人,抢劫现金200余万元及手机一部,赃款四人均分挥霍。去年7月24日,榆林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以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张宏怀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判处彭德华死刑、赵国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宣判后,被告人彭德华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省高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张宏怀、彭德华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华商网)
 
相关阅读>>>

张宏怀自比上海滩许文强

  罪犯张宏怀、彭德华、赵国强、尤文强,都为山西灵石人,都曾犯罪入狱,其中张宏怀曾因盗窃、伤害罪被3次判刑。张心狠手辣,在当地为霸一方,3进宫出狱后,曾开过黑煤窑。黑煤窑被强行关闭后,就思量抢劫暴富。今年4月,张伙同他人,在山西柳林用类似手段抢了20万元。办案民警透露,张自比上海滩许文强,民警在其家中发现一张书有“上海滩张二旦”的自挂相。张五毒俱全,此次作案得手后,吸毒花掉近20万,赌博花掉近20万,到被抓时除花掉自己应分的50万后,又花掉其马仔赵国强的30万,如果不是警方及时破案,或许已经再度犯案。(三秦都市报)
 
法条链接>>>

  刑法第263条: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1) 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枪”,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2)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法第128条第1款),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1996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由于枪支、弹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来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违法犯,还是拾来的,或者是自己曾经合法配带、以后应交未交的,只要是未经合法批准而私自持有、隐藏,都属于本罪所要求的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但是,如果非法持有、藏匿的枪支、弹药是自己非法制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的,应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论处,不再另定私藏枪支、弹药罪。所谓拒不交出,既包括私藏枪支、弹药已被发觉,限令其交出仍抗拒交出;也包括私藏者未被发觉,但其明知应当交出而仍藏匿不交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即具备持有、私藏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马艳玲
上一篇:
下一篇:
版权所有: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拍案网(陕西法治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拍案网(陕西法治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拍案网(陕西法治网)",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拍案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E-mail:aj@124aj.cn
本网微专题
通讯员之窗
编辑部推荐
法院公告 更多>>
民警提示 更多>>
公检法黄页 更多>>
网友咨询 更多>>
法趣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