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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不成抢劫杀人 西安21岁案犯被判死刑/图
http://www.124aj.cn 添加日期:2009-12-02 14:36:00 来源:拍案综合  

 
疑犯朱彦雷指认作案现场。西安晚报 张小乙 摄  资料图片
 
    2008年6月28号下午,西安市南郊八里村的一些村民,曾经被身边匆匆跑过的一个年轻人吓了一大跳,因为这个年轻人满身鲜血,背后还插了一把刀。

  2008年6月28号下午5点半左右,一个白衣、牛仔裤、戴着眼镜的男子突然从西安市广电南路飞快的跑进了西八里村。

  从当时的天眼录像中,可以清晰的看到这名男子紧紧捂住伤口,向前疾奔,但是,谁也不会想到,几十秒前,对这名男子施暴的四名嫌疑人也刚刚从这条路上走过去。

  2008年6月28日下午,西安一公司职员廖某正在西北政法大学的北边广电路低头行走,突然一个小伙故意和廖某相撞,小伙手机掉在地上。“手机被你撞坏了,你说咋办?”小伙说话间又围上来3个青年帮腔,廖某赶紧道歉并称自己没钱。随即,4人对廖某拳打脚踢后离开。没走几步,两个小伙又转回来搜廖某的包,廖某向马路对面跑去,这伙人追上殴打,其中一小伙还拿出折叠弹簧刀捅在廖某背部。伤人后,4人跑进了西八里村。

  廖某随后负刀前往医院求救,经抢救无效死亡。而警方通过路边的监控录像,先后将四名嫌疑人一一抓获。据了解,这四名嫌疑人最大的廉有良25岁,樊明和贺伟在案发时都不满18岁,他们在结识后,经常上网打游戏,没钱就以碰瓷的手段实施犯罪。2009年4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21岁的朱彦雷死刑,其他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四年到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1日上午,陕西省高院做出了维持原审判决的裁定。(西部网 华商报)

  判后寄语 感动未成年罪犯

  由于贺伟、樊明在犯罪时均是未成年人,樊明在宣判时仍然是未成年人。省高院法官在宣判后,特意附上了“判后寄语”对他们说:“十七八岁青春年少,本应是上学读书或是在社会学习一技之长的时候,而你们却走向了犯罪的道路,失去了人生自由,让人感到痛心和惋惜!任何一个法官都不愿意在你们还来不及弄清法律是什么、犯罪是什么的时候,就在你们身上贴上‘罪犯’的标签,更不忍心在你们还来不及弄清世界是什么、人生是什么的时候,就将你们送入高墙之内。希望你们从哪里摔倒,就从哪里爬起来。相信你们经过改造,一定会用自己的心血和汗水洗刷掉旧日的污点,尽早成为一名新人!”

  宣判后,贺伟、樊明一手拿着象征法律尊严的判决书,一手拿着凝聚法官情怀的红色判后寄语,感动地说:“我们一定会痛改前非,争取早日改过自新……”(综合西部网 三秦都市报 华商报)
 
法条链接>>>
 
    刑法第263条: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处罚:
    (1)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枪”,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2)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责任编辑:马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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