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仲裁 >> 案例看台 >> 正文
外资老员工拿公司抹布遭解雇
http://www.124aj.cn 添加日期:2010-09-26 16:02:25 来源:南方日报 【  

  记者/孙颖)在一家外资公司干了12年的老员工陈青(化名)想将擦机器的擦布带回家自用,结果却被公司以窃取财物为由解雇。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方支付陈青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为索取到两倍赔偿金,陈青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公司方也认为自己据规章办事无不妥,不应赔12个月经济补偿金,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处公司方无须支付陈青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这就意味着,陈青不但拿不到两倍赔偿金,连起先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的3万多元也拿不到。不满的陈青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记者昨日获悉,近日深圳中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有律师认为,此案例十分典型,背后反映出中外文化观念的差异。

  仲裁委

  公司须赔12个月工资

  广西人陈青在1997年进入吉田拉链(深圳)有限公司(下简称“吉田公司”)某工厂工作,当年他26岁。时光荏苒,他在这家公司干了10多年。2008年1月1日,陈青与公司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9年9月18日,陈青发现自己管理的车间里一块擦布已经油渍斑斑,不能再使用,觉得与其被公司当作废物丢弃,不如捡回家洗干净作清洁布,下班时公开拿走擦布,路过厂门第一道检查处向公司的保安出示该擦布,经询问同意,才继续带离;在厂门第二道检查处,也向保安出示该擦布并询问是否可以带离,保安不同意,于是他放下擦布离开。

  然而,让陈青意想不到的是,事隔此事10多天后,他收到了公司发的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理由是他在2009年9月18日私拿车间的物品(擦拭机器用的织物)并企图带出工厂,是“盗窃公司或他人财物”,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无奈之下,陈青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求助,请求该委员会裁决对方支付他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3.9万余元、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7.8万余元、支付1个月额外通知金3218.09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陈青在没有征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公司擦机器用的碎布带出工厂的行为虽有不当,但不足以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因陈青私自将公司财物带出工厂的过错在先,遂裁决吉田公司支付陈青12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3.4万余元(2880*12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缺乏事实依据为由,驳回了陈青的其他两项请求。

第一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朱亚楠
上一篇:
下一篇:
版权所有: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拍案网(陕西法治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拍案网(陕西法治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拍案网(陕西法治网)",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拍案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E-mail:aj@124aj.cn
本网微专题
通讯员之窗
编辑部推荐
法院公告 更多>>
民警提示 更多>>
公检法黄页 更多>>
网友咨询 更多>>
法趣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