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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专家高铭暄:李昌奎获死不是舆论审判
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李昌奎案在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后,云南高院于8月22日再审又判处死刑,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记者就公众关心的问题,采访了我国著名刑法专家高铭暄教授。 问:高教授,您如何看待李昌奎改判死刑? 高铭暄:李昌奎强奸、故意杀人案二审改判死缓后引起网络和媒体热议,我也一直在关注。李昌奎强奸并杀害一名女青年,还残杀一名三岁无辜儿童,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按照刑法规定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云南高院再审改判李昌奎死刑,较好地把握了法律、政策和民意,充分体现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问:如何看待我国现阶段的死刑政策? 高铭暄:我国实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这也是党和国家多年来的一贯政策。保留死刑,符合现阶段中国的国情,适应社会治安形势的需要,但死刑毕竟是剥夺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应当严格控制,慎重适用,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人民法院对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依法严厉惩处,符合死刑适用标准的,坚决判处死刑;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命案,被告人事后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以及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充分体现政策,依法从宽处理,尽量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李昌奎案二审不当改判死缓,并不能说明我国现行死刑政策本身有什么问题,只是执行死刑政策过程中在处理个案时出现的偏差,属于个别现象。司法机关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及时再审纠正偏差,恰恰是正确贯彻我国死刑政策的体现。 问:李昌奎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为何还要判处死刑? 高铭暄: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首是法定量刑情节,表明犯罪人与司法机关采取配合态度,因此一般都应当予以从宽考虑。刑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可见,人民法院在决定刑罚时,首先还是要考虑犯罪本身的社会危害性,自首只是量刑时考虑的情节之一。如果罪行本身特别严重,即使自首也可以不予从轻。本案被告人李昌奎连杀两人,其中一人是三岁儿童,还有强奸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即使构成自首也不足以从轻处罚。 问:有人称本案再审改判死刑是网络炒作的结果,是“网络审判”、“舆论审判”,您怎么看? 高铭暄:网络和媒体都是民意表达的方式之一。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可以不尊重民意,不考虑舆情。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判决结果也要接受人民的监督和社会的评论。李昌奎案二审改判确实引起舆论热议。但云南高院再审是根据被害人亲属申诉等启动,是严格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的,改判李昌奎死刑的判决,也是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这与所谓的“网络审判”、“舆论审判”是完全不同的。 责任编辑:马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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