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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土厅何以敢“权大于法”
17日,陕西榆林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了群体性械斗。这一事件起因于矿权纠纷导致的民告官案,陕西国土厅召开“判决”的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随后,最高法新闻发言人表示对于生效判决,行政部门不能够干扰生效判决的正常履行。 20日,针对陕西省国土厅矿权纠纷案否定陕西两级法院判决一事,最高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对于法院的生效判决,行政部门不能够干扰生效判决的正常履行。 孙军工称,在《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已经明确提到,有关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相关的司法建议函后,应该采取相关的联动措施。相关部门不应当对生效的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包括司法建议函进行实体审查。如果对法院的判决有异议,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救济途径,不能够干扰生效判决的正常履行。 新闻背景 陕西国土厅开会否决法院生效判决 7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了群体性械斗,此事被当地称为“7·17事件”。事件根源是矿权纠纷,导火索是一起久拖不决的“民告官”案。 这起矿权纠纷案,经榆林市中院判决,省高院裁定,至今仍得不到执行,致使价值数亿元的集体财产归于个人名下。 面对生效判决,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召开“判决”性质的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纠纷最终导致矛盾激化,事态升级。(新京报)
评论
因为煤矿产权纠纷,陕西省横山县波罗镇17日发生一起群体械斗事件,村民和煤矿共有87人受伤。引人深思的是,这起悲剧的根源竟是因为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拒不执行陕西省高院及榆林市中院的法律判决。 横山县波罗镇村民与煤矿纠纷由来已久,孰是熟非,陕西省、榆林市两级人民法院早已做出判决。如果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依照法院判决,更正错误,化解纠纷,矛盾自然可以平息,械斗事件也不会发生。让人不解的是,法院判决已生效三年,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依然有法不依、有错不纠,放任矛盾升级,最终酿成数十人受伤的群体械斗事件。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此举,置法律尊严于何地?置群众利益于何地?置机关形象于何地? 陕西省国土厅拒不执行两级法院的判决,折射出个别行政机关目无法纪、以权压法、权大于法等特权观念仍然十分严重。如果行政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只会让法律流于形式,让老百姓对法律失去信心,这样的教训非常深刻。波罗镇村民得知权益受损后,尚且知道遵循法律渠道主张自己的权利,作为主管矿产资源的行政机关,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败诉后一而再、再而三,不执行生效的法律判决。两相对比,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应当汗颜。 众所周知,矿产资源开采背后有巨大的利益。正因为如此,各级政府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和问责制度。2002年,陕西省国土厅就通过有关规定,提出实行矿业权审批、登记等过错责任追究制度。200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对违法或不当执法限期整改。陕西省还将是否履行法院判决列入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考核指标。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拒不执法院判决,背后还是否隐藏着权利寻租的问题,也需要尽快回应公众的质疑。 律戒条条,法规俱在,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应当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有错必究,有法必依,将这些法规落到实处,彻底改正自己的错误。同时,对自己机关内部循私舞弊、贪赃枉法的“内鬼”,也应一查到底,不能姑息养奸。还法律权威,还群众公道,还自身清白。(经济参考报) 相关链接: 责任编辑: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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